关于退休人员兴趣组活动的指导意见
2011年12月15日稿
为了适应退休人员参与活动的需要,根据《退休工作条例》精神,在听取了广大退休人员意见后,校退休人员事务中心(简称:退休中心)拟定如下指导性意见:
一、兴趣组是根据退休人员“需要和自愿”而组建的群众团体,贯彻国家、学校老龄事业的方针,接受校退休中心的指导。具有广泛群众性、活动普及性、身心快乐性的特点,活动要以“量力和安全”为宗旨,创造快乐和谐的氛围,力行“节约、量入为出”等要求。
二、兴趣组的核心班子及召集人的产生均在组内本校退休人员中产生,并接受组内退休人员和学校的监督。任期一般2年。
兴趣组的组建受到人员、场地、设备等影响,也要适应情况变化,形成退出机制。
三、兴趣组要做到年初有计划、年中实施活动、年末总结提高,必要时进行交流。还可以有跨年度的活动规划等。各项计划、款项等要在退休中心备案和向组内人员汇报。
四、兴趣组活动的类型
1、兴趣组内的日常活动(一般定时的、定点的组内退休人员活动);
2、兴趣组组织的外出活动(称:比赛活动、或表演活动、或外出演出等);
五、兴趣组成员享有兴趣组的活动参与权、知情监督权、表决认可权等,并承担起缴纳活动经费的义务。学校通过一定补贴,保护和支持本校退休交费者的积极性。可适当接受校外退休者“高手”参加,人数一般不超出本校退休人员的1/4。
六、为了提高活动兴趣,扩大本校退休人员参与,校老龄委(退休中心操作)适量补贴:
1、按兴趣组内本校退休人员所缴费用1:1配套额度下拨。为了建立分担和化解风险机制,视安全措施到位(或购买意外险、或签“意外伤害自负声明”)情况操作。额度报销接受校财务审核;
2、横向任务须得到校退休中心的批准并备案,其报名等一类公共费用可报销,获奖的配套费可按1:1补贴奖励;
3、核心组成员或召集人外出开会、通讯等组织事项费用、以及其它场地、设备、服装或临时急需使用的特殊费用等原则上在配套费中列支;
4、兴趣组组织外出活动的交通(含旅费)、住宿、餐饮等费用自理;
5、有关募捐、赞助、广告、冠名等一些产生效益的费用按1:1权限处理。
八、有关校退休中心需要召集兴趣组参与的活动另外规定。
九、上述“指导意见”通报兴趣组全体成员并认可,由召集人签名之日起分别试行。